[5] 领导人公开提出让宪法家喻户晓的要求,首见于彭真1982年11月26日作的宪法修改草案报告[1982-12-06(01)]。
借鉴他国经验是必要且有益的,但是必须抱持反思的态度。他们在判断中所指的宪法精神,其含义均与上述推断相符,从而印证了推断的正确性。
阎天,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这是宪法解释不同于一般政治文件的解读之处。法规备案审查室虽无解释《办法》的正式授权,但是作为《办法》的主要实施者,其对于《办法》的理解可以反映全国人大的看法。二者都预设了宪法包含着国家的重大政策,其解释要考虑政策目标和实效,所以可以合称为政策解释。就此而论,宪法室就《外商投资法(草案)》突破宪法第十八条语义问题发表解释性专文,是履行职责的恰当做法。
在美国宪法上,原旨主义是指在历史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特别是政策解释方法相互冲突时,优先采用历史解释作为宪法的含义。宪法室的第三次宪法精神判断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合宪性。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解释法律是法律适用的必备环节。
[6]在内容维度上,宪法的全面实施指宪法的所有规范均得以实施。[45](三)序言第13自然段后半段的规范内容:宪法遵守,还是遵守和适用兼备无论主张宪法司法适用肯定说抑或否定说,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后半段都是无法回避的重要规定。另一方面,法院的宪法解释和适用权必须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35]这并非是先生著述的遗漏,而是司法裁判依据问题与这一条款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根本无须提及。
但是,不宜将这一原则机械地理解为宪法必须做出明确的职权叙述。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之所以否认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和适用权,主要原因在于担心其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7] 参见范进学:《非解释性宪法适用论》,《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第74页。法院是宪法全面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概念论上,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将宪法适用限定于宪法直接适用并等同于合宪性审查,不当限缩了宪法适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47] 童之伟:《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释论——以我国法院与宪法之关系为重点的考察》,《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第159页。
普通法律说认为,此处的法律特指普通法律,其最优范围应该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和根据宪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27]。实质裁判依据,则从实质上判断宪法是否发挥了裁判依据功能。遵守性宪法援用和适用性宪法援用的分类实际上是宪法适用仅限于直接适用的延续,是否妥当尚需审慎决定。[33]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26页。
然而,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上述解释方案值得商榷。据统计,1982年宪法共有87处使用了法律概念,其中序言中有2处,正文中有85处。
[49]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宪法一定不发挥裁判依据功能,被援用于说理部分的宪法,仍有发挥裁判依据功能的可能性。间接宪法适用的过程实质上是对法律规范进行合宪性解释的过程。
在此之前,持宪法司法适用肯定说者占据多数。尤其是当宪法被用于确立某种推理前提,或满足某项条件,或确认某项基本权利的存在时,[52]宪法已经成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一部分,宪法即使不出现于裁判文书的依据部分,但其仍然不能改变宪法作为实质裁判依据或者实质裁判依据的一部分的事实。在法理学上,所谓法律适用就是发现体现在一般-抽象性的‘法律规范中并由法律渊源学说来定义的有效的法,并将其符合事实地适用于当时的纠纷[14]。[8]这些研究路径固然可以迂回地推进宪法适用的理论研究,但如果不对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进行全面系统的反思,就很难真正确立对宪法司法适用的正确认识,影响宪法适用理论和实践的深入发展。只有证明法院既无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权也无非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权,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才可以成立。启后,是指它发挥着对宪法正文内容的统领作用,对宪法正文所有条款的解释具有指导性意义。
总体而言,宪法司法适用肯定说的结论值得肯定,但其解释路径值得商榷。[10]相应地,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往往将宪法实施分为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进而在此基础上建构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理论体系。
以上关于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的划分,主要是根据宪法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方式差异进行的分类。同时,对于特定干涉情形的排除,提示了审判独立有可能遭遇的挑战——考虑到‘文革对于司法制度的破坏与特定历史背景,这一规定具有特殊的意义[34]。
四、结论:有限度的宪法司法适用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对纠正脱离宪法文本的宪法司法适用理论之偏颇具有重要意义。前者是在形式上描述宪法被援用于裁判文书中的位置,后者则重在强调宪法实质上发挥说理功能。
如果宪法适用主体处理的争议是法律规范是否违宪的问题,这种适用可以称为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59] 李海平:《民法合宪性解释的事实条件》,《法学研究》2019年第3期,第19页。对于补强效果型说理中的宪法援用,不构成宪法适用,被援用的宪法未成为实质裁判依据或者实质裁判依据的一部分。其中,单独列举法律但可解释为包含宪法的情形共有三处。
值得追问的是,形式上在裁判说理部分援用宪法是否就必然意味着宪法未在实质上作为裁判依据?将合宪性解释称为合宪法律理解是否妥当?非解释性宪法适用是否的确不解释宪法?裁判说理是否准确描述了以合宪性解释方式援用宪法的功能?(一)裁判说理部分援用宪法与裁判依据的类型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将宪法援用限于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进而以此断定宪法用于裁判说理,其背后暗含的前提是裁判说理部分援用宪法与援用宪法说理具有相同的内涵。[42] 克莱默:《法律方法论》,周万里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55-56页。
由此推出,法院的宪法适用和法院的宪法解释是并肩而行的。但基于宪法和法律具有不同功能,法院审理案件时首先以法律为依据[1]。
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划定国家机关职权的基本原则。[55] 童之伟:《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释论——以我国法院与宪法之关系为重点的考察》,《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第159页。
[58] 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I:真理与方法》(修订译本),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418页。实证研究显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宪法上言论自由条款已进行了初步的解释与运用,并形成了某些既定模式[53]。该条款中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述。如果宪法适用包括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能够成立,宪法司法适用的概念内涵就不宜限定在法院直接应用宪法裁判案件,以至于间接应用被排除在宪法适用之外。
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以形式上是否列入裁判依据来认定是否属于遵守性宪法援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共同问题在于,二者都把第131条理解为司法裁判依据条款,从而对依照法律是否包含宪法而产生争论。
在形式上,被最终确定为大前提的法律条文或许只有一个,但在实质上有可能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广义法律说认为,此处的法律相当于法律渊源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可以包括在内。
第131条中的法律并不存在这种特殊或者例外的情形。对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反思,尚需延伸至宪法条款的解释。
发布评论